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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闲置的帮凶银行卡,利润可观,别让足不出户就能赚钱,自己干不干?”听到这样的犯罪消息你心动了吗?但你如果这样做,便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帮凶因为银行卡如被用来洗钱和诈骗,别让成为犯罪分子的自己“帮凶”,而持卡人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犯罪
“他们明知自己的帮凶银行卡是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依然出售银行卡非法牟利……”1月19日上午,别让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自己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犯罪最终,帮凶两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别让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自己并处罚金。该案也是雨城区法院审结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庭审现场
案件回放:
明知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
二人依然将其出售牟利
2019年6月,在与同乡吃饭过程中,曹某某、李某某等人得知,可通过出售银行卡来“赚钱”的方法。
“银行卡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最初,曹某某、李某某二人也有疑问。后来,他们虽得知银行卡要用于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活动,但在利益驱使下,二人依然开始参与其中。最初,他们只是售卖自己的银行卡,可自己的银行卡数量有限,为获取更多利益,他们四处收购银行卡来获利。
“可能要遭!”李某某的一位亲戚(另案处理)也曾参与到收购银行卡活动中,当他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违法后,便劝说李某某也就此收手。但当时李某某正遭遇资金困难,贪图利益的他便继续从事收购、出售银行卡活动,由此越陷越深。后来,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时,最终追踪到了他们。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知道马某某(另案处理)、“青泽”(身份不详,在逃)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曹某仍将其本人以及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处收购的银行卡共计2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贩卖牟利。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曹某某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以及收购的他人银行卡1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交给被告人曹某出售后非法牟利。其中一人的银行卡,查实流入诈骗金额共计394881元。
案件结果:
因构成犯罪
二人被依法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合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分别追缴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违法所得8400元、5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切莫贪图小利
成为犯罪分子“帮凶”
法官表示,多数网络犯罪均须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因此购买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资金分流,规避风险,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例如网络诈骗活动,诈骗分子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将诈骗所得资金分成几笔、几十笔,分散到各个账户从而转移到境外,这就为公安机关破获网络诈骗案件带来了难度,也助长了犯罪分子从事犯罪活动的气焰。而出售银行卡的人,也就间接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涉及私人信息的物品。切勿因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图一时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与他人,否则不但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且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本案两位被告人就是最好的警示。
“知道自己可能违法,但没有想到后果如此严重。”该案中,1998年出生的李某某表示,自己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但心想最多就是处罚金,没想到会涉嫌犯罪而坐牢。此案也提醒了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勿以恶小而为之”。
此外,法官还提醒市民在丢失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物品后,要在第一时间挂失。而上述物品若被偷,要第一时间报警,否则就可能被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雨城法院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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